【聚海供應鏈】危險品出口要求
【聚海供應鏈】危險品出口要求
危險品出口有很多要求,首先我們要了解具體分類,危險品分為9大類,“根據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,9類危險品主要包括:第一類:爆炸品;第二類:壓縮氣體;第三類:易燃液體;第四類:易燃固體;第五類:氧化物有機過氧化物;第六類:有毒物質;第七類:放射性物質;第八類:腐蝕品;第九類:雜項。”可操作的危險品種類有部份2類、3類、4類、部份5類、6類、8類、和9類,其中1類爆炸品和7類放射性物質基本上沒有幾家貨代公司能夠操作,暫不考慮這二大類產品出口。
危險品出口要求有哪些:
1、危險品要求出口企業有進出口權,沒有出口資質也可以買單出口,但買單出口是不能退稅的。
2、危險品出口對包裝有要求,也就是所謂的危包證,但是鋼瓶證,船級社這些都可以替代危包證。
3、危險品出口訂艙需要提前10-14天,目前歐美航線艙位比較緊張,提前14天都不能保證能訂到艙位。
4、危險品進指定倉庫時間,一般在船開前3天必須進倉,否則后續流程沒有時間操作,可能造成貨物無法上船,造成船期延誤。
5、危險品必須在截危申報前做完危申報,這個預配信息上都有注明,否則拿不到進港黃聯,貨物無法進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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